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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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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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2004年08月30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招标投标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废止13个文件)。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印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建委(建设厅)、粮食局、物价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