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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日期: 2021-02-03  人气: 4158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成套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 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

  第七条  中方代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和企业承包责任制。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  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一)拟建项目技术指标明确,对交付成果和项目实施结果可以进行准确的技术描述;

  (二)可以依据公布的技术标准或规程组织验收;

  (三)项目进度计划可控,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预测;

  (四)投资限额明确,可依据经验数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风险可控,实施企业可合理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预期风险。

  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  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经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 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

  第十五条 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条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方案设计文件经项目管理企业内审或审查确认后,应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应做好专业考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然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四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

  深化设计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深化设计进行自检或审查,重点包括:

  (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

  (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

  (三)确认设计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

  (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深化设计的规定,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明确。

  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直接指导施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组由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监管、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对外协调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现场审批施工图纸、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以及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协议协调履约的能力。其中,组长应具备设计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施工监理执业资格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备二级以上项目注册建造师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具备国内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执行资格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项目现场管理组和施工技术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项目管理企业主持,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现场管理组、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主要技术和管理负责人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技术交底会的会议纪要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有关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项目管理计划采取见证抽样、见证检验以及驻厂监造等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项目管理企业应与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职责,建立现场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方,同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开工令是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

  已经签认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场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所有设备材料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与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或未经签认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项目管理企业要求运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监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应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GB/T19000和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实施贯彻标准保证计划,建立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有效实施贯彻标准的阶段性审核和过程监控。

  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发现工程总承包企业有转包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直至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涉外协调问题。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出书面指令和通知,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四十八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于项目管理企业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予执行,由此可能产生的争议和损失责任由双方事后另行通过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的项目争议处理机制解决。

  项目管理企业应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及时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存在错误或按原定技术路径不能达成技术目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可进行技术洽商与变更。

  技术洽商方案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出,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后,双方签订技术洽商纪要予以确认。项目管理企业不得越权批准任何导致变更合同条件的洽商事项,也不得批准仅为简化施工或减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设计标准或影响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赔或争议及其他缺乏技术必要性的洽商事项。项目管理企业应将技术洽商纪要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超出项目管理合同授权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洽商事项,由项目管理企业出具审核意见,报项目管理机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岗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设备的操作,主要设备材料的维护保养要求,易损件的更换途径等,使受援方在项目建成后基本具备操作、维护和管理的能力。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建设过程中的技术培训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沟通对外实施协议的执行事宜。

  如遇对外实施协议的实质性变更或争议等重大问题,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应对方案,报项目管理机构审定后对外磋商。

  项目管理企业对外磋商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企业与受援方对外磋商,并服从项目管理企业的协调。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期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中期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中期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中期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中期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阶段性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进入后续施工的依据。

  在不影响中期验收的情况下,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提前适度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联名附交自检总结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验收专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是确认项目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目标并准予办理对外技术验收和移交手续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以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详图为基础,结合施工过程的技术洽商和变更以及实际检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图,如实反映工程的最终实物结果。

  竣工图应随施工过程使用中、外文及时编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后补编。竣工图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加盖“竣工图”标识,施工技术组组长和竣工图编制人员签章,并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由项目管理组长签字确认。

  竣工图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第四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编制项目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项目管理企业对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审核。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纳入项目管理机构的竣工验收范围。

  维护使用指导手册须用中、外文对应编制,确保内容完整、准确,且不得以产品自带说明代替维护使用指导手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项目管理企业依据对外实施协议的约定与受援方共同组织项目的对外技术验收,在双方确认完成对外实施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后签订对外技术验收纪要。

  对外技术验收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及时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项目竣工图和维护使用指导手册应作为政府间移交手续的附件。

  项目完成政府间移交手续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商务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除受援方负责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已建成移交的项目提供长效技术支持。

  对于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项目建成后继续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务部可在立项阶段与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项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中规定,由项目管理机构一并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组织实施。

  对于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长效技术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移交前与受援方就合作内容、服务期限、实施方案和费用承担通过商业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章 中方代建项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质量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质量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主材目录》),根据市场声誉、供货保证、境外服务能力等要素明确对外提供成套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的政策导向和推荐原则。

  《主材目录》用于指导成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四)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设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设计原则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由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确认,对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三)在政府间立项协议规定和商务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书范围内进行分阶段设计,确保分阶段设计文件符合上一阶段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文件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四)保证设计文件完整、准确,不存在未设计内容或以规范、图册代替设计的内容;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应符合中国或受援国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不通过设计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或供应商。

  第五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按照批准的施工详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特殊技术要求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报项目管理企业解决;

  (三)在施工过程中全面贯彻GB/T19000、GB/T5043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四)按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采购供应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并保证其质量,依法办理援外物资检验和通关验放手续;

  (五)建立、健全施工过程的检测试验制度,根据设计确定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等进行检验;

  (六)严格施工过程的工序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予以返修。

  第五十二条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项目的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且办理完毕对外技术验收手续之日开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最低年限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限长者为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至少在项目竣工后两年内现场留驻质量保修团队,确保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资等配套资源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承担质量保修费用。

第六章 中方代建项目进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建设期限有要求的,商务部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通过采购程序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

  第五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责任。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将可能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勘察设计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不利情况下,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按合同进度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勘察设计进度进行自检或监督控制,及时研究或帮助解决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承担项目工期进度控制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可能影响施工进度的外部因素一并纳入工期进度控制范围,在出现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风险因素等情况下,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和风险应对,保证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工期进度进行监督控制,协助工程总承包企业解决影响工期进度的突出问题。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关责任企业已采取必要措施仍导致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不能实现约定进度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与相关企业调整合同进度。

  相关企业应提出合同进度调整方案,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合同进度调整。

  合同进度调整超出项目对外实施协议规定期限的,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补充合同。

  第五十七条   项目施工期间,除以下情况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自行暂停项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于本办法规定的业主责任或不可抗力风险导致不能继续施工的;

  (二)为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需要暂停项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发现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继续施工可能会导致更大损失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请,说明理由以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经批准后暂停施工。

  在暂停期间,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进行保护、保管,保证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产生变质、损失或损害。

  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后恢复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也可以主动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下达停工令,明确停工理由及恢复施工时间或条件。

  项目管理企业应将全部停工及超过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限额的,商务部应按原立项程序重新批准。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审定投资预估算,并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后确定投资限额。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商务部负责审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的调整系数根据受援国和项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势、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方式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附表1。

  第六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的企业应以方案设计为基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投资估算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投资估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涵盖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二)保证投资与拟建项目内容相匹配;

  (三)各类间接费费率符合商务部规定取费标准;

  (四)合理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和物价上涨风险。

  第六十一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和行业要求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查。

  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并与深化设计内容相匹配,科学设定项目单位造价、设备和材料总价、材料用量、单位用工量、国际和当地运保费、综合人工单价和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十二条  项目投资由勘察设计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独立费五部分组成,项目投资的具体费用构成详见附表2。

  第六十三条   项目投资涉及的实物工程量或工作量应主要采取定额法编制,具体适用的投资编报定额根据工程设计阶段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工程量或工作量单价根据对外援助有关规定或市场价格据实组价。

  项目(修正)概算应以人民币、美元和当地货币分列,均以人民币为最终计价单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价,按编制(修正)概算时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计算,当地货币按受援国中央银行的美元对当地货币的美元买入价计算。

第八章 中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国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标准和受援国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确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进行勘察时,责任企业应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确保设计内容符合工程勘察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遵守中国国家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设计内容。

  对于项目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责任企业应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措施。

  对于项目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责任企业应在进行模型安全试验或严格计算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对于项目涉及的维修、改扩建和拆除工程,责任企业应在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责任企业应在深化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专篇,重点阐明:针对施工现场和毗邻设施、管线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针对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机械机具的特殊技术要求;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内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资格,上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业培训,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序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登高架设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准予上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日常岗位培训。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起重升降等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测,规范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程序,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采购、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机具,严格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发放和施工机械、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完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派赴境外执行项目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应覆盖境外执行任务的主要风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在境外雇佣承担项目任务的外方工程技术人员或劳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受援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九章 中方代建项目风险管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项目的风险承担机制,明确项目涉及的风险,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制度。

  第七十条 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等五类。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承担责任;商务部以 承担工程保险费用为限和相关企业分担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由相关企业承担。

  第七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商务部承担。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具体保险方案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的,责任企业应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期限补偿申请,说明事由、责任方及报价依据,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报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并在商务部批准后与相关企业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规定。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应赴现场核实情况。

  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未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不再受理,相关损失由责任企业承担。

第十章 中方代建项目技术资料管理

  第七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承包责任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和合同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将全套技术资料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办妥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后六十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十四条  项目技术资料具体划分为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五个部分。

  其中,勘察设计文件由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由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随项目进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做到分类准确、资料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抽撤或故意损毁项目技术资料。

  第七十六条  项目技术资料的保存期应按照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其中,竣工文件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项目技术资料库,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技术资料库的具体管理。商务部负责保障技术资料库建设管理所需配套条件。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技术资料库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防护,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年度向商务部提交技术资料库管理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七十八条  项目的工程检查和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中期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如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经现场核查实际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不得组织验收。

  对于投资限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不从国内派组进行中期验收。

  第七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验收专家组赴现场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专家组组成人选由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验收专家组组长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和工程管理或质量管理经验,成员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有关工程验收标准或相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利害关系。

  第八十条  在交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前,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分为五个项目划分等级,完成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整体,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二)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工程作用和效益的工程,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三)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项目主要划分为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个单位工程,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四)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类别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项目管理企业复核确认。

  (五)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主要按专业工种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项目管理企业抽检复核确认。

  第八十一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依据政府立项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内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承诺、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洽商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划分方式分级作出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评定等级:

  (一)合格。分部工程以下评定等级按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该单位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位工程合格,该单项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项工程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合格。

  (二)优良。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分项工程以下,质量检查项目每项抽样检验100%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计数抽样检测项目每项抽验点中,90%以上(钢结构工程为95%以上)实测值在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其它实测值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钢结构工程为1.1倍),该检验批可评定为优良。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部工程可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且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及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指明的分部工程应达到优良,感观质量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以上,该单位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均为优良,该单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所有单项工程优良,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违反合同行为和违规审批行为,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优良。

  第八十二条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定为合格。

  (三)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项目管理企业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合同履约专项核查。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三)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四)实测检查。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验收结论。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六)报告验收结果。

  应向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第八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现场管理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施工技术组组长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一般应对验收报告附署签字确认,未附署确认或拒绝附署确认的,不影响上述验收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国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四)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第八十九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

  第九十一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国的;

  (二)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规范向商务部备案和报批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向商务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

  商务部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建立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依法组织稳定的独立专家队伍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的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一致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及时纠正。

  第九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合同对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委员会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十八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形成项目质量隐患,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一百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第一百零一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解释见附件。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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